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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09-19    信息来源:   作者:

第一条捐赠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捐赠协议、基金会管理条例、山西大学经费报销相关规定。

第二条捐赠经费到账后,财务与资产管理部负责根据协议或理事会决定(决议)开据捐赠票据、经费立项和入账工作。

第三条项目负责人根据捐赠协议及相关要求编制经费使用计划表,报秘书处审核。

第四条经费使用计划表经秘书处审核通过后,报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备案并严格执行。如需调整计划,必须重新报秘书处审核。无经费使用计划的支出无法办理经费支付。

第五条项目负责人在支出业务发生后,从山西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网站下载经费报销封面,分门别类填制并按程序审批后,报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办理资金支付。

第六条经费支出审批权限:

(一)限定性捐赠项目(捐赠人指定的项目)审批:

单笔 10 万元以下的支出,由项目负责人审批;单笔 10万元(含) 以上20万元以下的支出,须经秘书处审批;单笔20万元(含) 以上的支出,在履行上述审批程序后,须由理事长审批。

(二)非限定性捐赠项目(由基金会统筹使用的项目)审批:

单笔 10 万元以下的支出,由项目负责人审批;单笔 10万元(含) 以上20万元以下的支出,须经秘书处审批;单笔20万元(含) 以上的支出,在履行上述审批程序后,须由理事长审批。

(三)基金会管理费用、筹资费用等审批:

单笔1万元以下的支出,由秘书长审批;单笔1万元(含) 以上支出,秘书处审批后,须经理事长审批。

第七条各项支出必须真实依法合规,原始凭证必须合法、真实、完整、规范,符合财务制度规定。单张发票金额超过3000元(含)需附查验真伪证明。

第八条发放给个人的收入应依法纳税;差旅、会议、培训、劳务费、加班餐费等支出参照山西大学支出标准执行;办公用品、材料、设备采购等支出参照山西大学采购管理办法执行;“三公”经费支出参照山西大学流程及标准执行。

第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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