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广泛汇聚改革发展力量,充分发挥社会捐赠在我校建设和发展中的作用,增加我校接受各类社会捐赠的规范性,切实保障捐赠者和学校双方权益,实现互利同惠,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山西大学改革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接受社会捐赠的原则
1.自愿原则。凡山西大学的海内外校友、师生员工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各界人士,都可以自主自愿地为学校的建设发展、庆典活动等捐款捐物。
2.合法原则。所有捐赠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捐赠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损毁。
3.互利原则。捐赠活动须在充分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基础上,按照捐赠者确定的赠物用途和学校建设及发展需求进行捐赠。
4.公开原则。捐赠款物必须履约使用,并全面及时地公示使用情况,捐赠人有权了解其捐赠款物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条 捐赠方式
根据不同划分标准,捐赠方式可分为:
1.货币捐赠和实物捐赠;
2.指定用途捐赠和非指定用途捐赠;
3.冠名捐赠和非冠名捐赠等。
具体捐赠方式由学校和捐赠者协商确定。
第三条 捐赠项目
根据捐赠物的使用用途,捐赠项目分为以下类型:
1.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学校已建和在建的各类景观、楼宇、屋室、座椅等。
2.基金项目:包括学生奖学基金、学生助困基金、学生活动奖励基金、教师奖教基金、青年教师培养基金、教学发展基金、科研发展基金、学科建设基金、校友联谊基金等项目。
3.图书设备项目:包括各类教学科研书籍和仪器设备。
4.校庆庆典活动项目:包括庆典演出、学术活动、校史馆筹建、校史及校庆系列丛书出版、校庆纪念品制作等。
5.校友年度捐赠项目:校友每年捐赠的人民币款额与母校建校的周年数相等(2010年108元、2011年109元、2012年110元,依次类推),可以逐年捐赠,也可以一次捐赠若干年。
6.校友工作项目:包括《山大校友》杂志、山大校友网站和校友信息数据库的建设维护以及开展校友联谊活动等校友工作。
7.按照捐赠者意愿进行的有利于发展教育事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接受捐赠
1.对学校已设立的捐赠项目,捐赠者同意并遵守其章程或管理办法,由学校筹资委员会办公室登记备案后接受捐赠。
2.对新设立的捐赠项目,捐受双方要根据捐赠者的捐赠意愿和学校对捐赠财物的使用需求,充分交流沟通,拟定捐赠项目协议,按照协议规定实施捐赠活动。
3.接受大额捐赠须签订捐赠协议,协议包括捐赠方式、捐赠用途、捐赠时间、捐赠财物的使用等内容。
4.所有捐赠协议均须以山西大学筹资委员会名义签署,任何个人原则上不得接受捐赠。
第五条 捐赠管理
1.山西大学筹资委员会是学校接受社会捐赠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综合协调社会捐赠接受工作,统一管理捐赠项目、捐赠财物、捐赠信息资料等。
2.社会捐赠资金一律纳入山西大学社会捐赠专户,按项目独立设帐、核算,实行专款专用。由山西大学筹资委员会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捐赠票据。
3.实物捐赠按照市场同类或相似商品的价值进行估算,确定价格后登记入账,由接受捐赠单位管理使用。
4.学校筹资委员会定期对捐赠资金和实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自查,并根据捐赠协议及时通报捐赠者受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第五条 捐赠鸣谢
1.学校对所有捐赠人和捐赠单位均颁发捐赠证书。个人捐赠1000元以上者或单位集体捐赠10000元以上者,学校回赠纪念品并颁发荣誉证书。
2.个人捐赠款项较大者,可聘为山西大学校友会理事;单位集体捐资较大者,可享受学校在人才代培、科研技术开发合作、科技成果转让等方面的优先照顾。
3. 捐赠者对捐赠项目享有冠名权,依据捐赠人和学校约定,按照《山西大学社会捐赠项目冠名办法》进行冠名。
4.经捐赠者同意,学校将把捐赠者姓名、捐款金额编辑成册在校史馆永久展示,同时定期在校园网、校报及《山大校友》杂志上公示,并通过其它途径在学校内进行广泛宣传。
5. 捐赠单位或个人可以根据自身意愿,同学校协商确定其它致谢、纪念方式。
第六条 附则
1.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筹资委员会和捐赠者协商处理。
2.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学校筹资委员会。
联系单位:山西大学校友工作办公室
联系人:赵新龙 联系电话:0351-701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