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山西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项目管理,保证社会捐赠活动公正、公开、公平以及项目的实施效果,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山西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项目设立
第二条 根据学校建设、发展的需要和捐赠者的意愿,明确捐赠金额、方式、用途、时间、管理等内容,签订捐赠协议,设立捐赠项目。
第三条 根据捐赠项目性质,分为以下类型:
(一)基本建设类:捐赠已建、在建或拟建的建筑物(包括局部楼层、会议厅、教室等)、道路、绿化景点、校园景观等项目;
(二)学生培养类:奖学(基)金、助学(基)金、国际交流奖学(基)金、创新实践基金、学科与技能竞赛基金、实习实训基金、重症医疗救助基金等项目;
(三)教师发展类:教学研究基金、科学研究基金、学术交流基金、人才引进基金、百人计划基金、奖教金、国际交流基金、成果奖励基金、平安(重症医疗救助)基金等项目;
(四)院系发展类:依据院系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设立的支持学科建设、人才引进、教学科研、学生培养等院系建设和发展的项目;
(五)学校发展类:由学校自主决定资金使用方向,支持山大建设和发展的项目;
(六)校园文化类:文化活动基金、文体竞技比赛基金、学术讲座与论坛基金、学生双创基金;
(七)校友校庆类:校庆宣传基金、校友数据库建设基金、新媒体平台建设基金、校庆庆典活动赞助项目;
(八)其他社会公益类:旨在推动学校教育事业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项目。
第四条 捐赠项目的设立有以下方式:
(一)限定性资金与物资。捐赠人指定捐赠款或物资专项用于某个领域、项目,或某个院系、机构。
(二)非限定性资金与物资。捐赠人未具体指定捐赠资金或物资的使用对象及使用方式,可由基金会根据基金宗旨,决定使用目标和方式的捐赠资金或物资。
(三)限定性与非限定性捐赠资金均可有留本和非留本两种形式。留本基金是本金不动,每年用利息支持相关项目的开展;非留本基金是捐赠款直接用于项目支出,直至捐赠款全部使用完毕,项目终止。
第五条 涉及到成立专门研究机构(中心、研究所、实验室等)时,需协商学校发展规划处或院系负责人,确认该研究机构的成立符合学校相关规定后,方可签署捐赠协议。
第六条 涉及境外捐赠时,需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及相关部门审查,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签署捐赠协议。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基金会根据捐赠人意愿使用和管理捐赠资金,负责跟踪了解捐赠的到位情况,对各捐赠项目的财务管理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捐赠人通报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八条 非限定性资金进入山西大学建设基金,由基金会理事会决定其使用。基金会理事会授权基金会秘书处负责非限定性资金的日常使用和管理。需使用学校基金设立的项目,项目申请单位与基金会秘书处共同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并经基金会理事会通过后立项执行。
第九条 捐赠资金到账后,由基金会根据协议入账,设立专门基金科目,独立核算,项目负责人须填写《山西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项目立项表》(见附件一),并根据立项表明确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负责项目的日常运行。一个基金可以下设多个子基金以支持具体项目的运行。基金和子基金的使用根据协议约定并符合基金的设立类型。
第十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即财务负责人)应及时向基金会和捐赠人报告项目执行情况,每年12月15日前提交年度总结报告(见附件二:《山西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项目总结报告》)。
第十一条 项目结束后,项目执行单位须及时总结归档,根据要求向基金会提交项目报告书。
第十二条 接受实物捐赠(指除现金以外的捐赠,如图书、仪器设备、车辆、苗木、建材及系统软件等),除与捐赠方签订协议外,须填写《山西大学接受实物捐赠登记表》(见附件三),并根据物品属性向山西大学图书馆、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后勤管理处、计划财务处等业务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登记入账,并报校基金会备案。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限定性捐赠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参照捐赠协议和项目管理办法,编制年度支出预算,报送基金会秘书处审批;非限定性捐赠项目由基金会秘书处编制年度支出预算。
第十四条 基金支出内容包括业务活动支出、管理费用支出、筹资费用支出以及其他费用支出。基金会要严格支出管理,严格执行审批手续,认真审核支出内容,确保每一笔支出符合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
第十五条 业务活动的支出
(一)限定性捐赠项目(捐赠人指定的项目)审批
支出基金额度在10万元(含)人民币以下的,由秘书处审核,秘书长审批支付;支出基金额度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由秘书长审核,理事长审批支付。用于单位发展的相关限定性捐赠项目,支出基金额度在1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需经所在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处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非限定性捐赠项目(由基金会统筹使用的项目)审批
经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支出基金额度在10万元(含)人民币以下的,由秘书处审核,秘书长审批支付;支出基金额度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由秘书长审核,理事长审批支付。
第十六条 管理费用的支出
管理费年度支出按照《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中相关标准执行。管理费用支出基金额度在1万元(含)人民币以下的,经理事长同意,由秘书处审批支付;支出基金额度在1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需经理事会研究通过,理事长审批后,由基金会秘书处执行。
第十七条 筹资费用的支出
筹资费用支出基金额度在1万元(含)人民币以下的,经理事长同意,由秘书处审批支付;支出基金额度在1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需经理事会研究通过,理事长审批后,由基金会秘书处执行。
筹集非定向捐赠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举办募款活动费、印刷费等,在基金会筹资费用中支付。
具有明确指定用途的捐赠项目,筹资费用一般由受益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 基金会各项费用支出标准参照国家和学校有关制度执行。基金会财务与资产管理部按支出预算负责票据审核。
第五章 项目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十六条 学校各类捐赠项目因完成功能、协议期限到期或捐赠方终止捐赠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项目执行单位提出终止动议,报教育发展基金会审批。经批准同意终止的项目,需进行清算,剩余资产转入教育发展基金会非限定性基金。
第十七条 项目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八条 项目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的处理,由该项目负责人提出意见,并报教育发展基金会审查同意实施,但必须用于与该基金项目宗旨相关的事业,也可以纳入教育发展基金会非限定基金项目本金中进行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于2025年7月24日经山西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基金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