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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大学校友会章程

发布日期:2020-01-02    信息来源:   作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山西大学校友会,英文名为: Shanxi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 ,缩写为 SUA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山西大学校友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百年学府的优良传统,加强学校与海内外各界校友的联系,促进双方在教育、科技、文化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服务山西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业务主管部门为山西省教育厅,接受山西省民政厅的监督与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在山西省太原市坞城路92号山西大学校本部。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通过各种渠道广泛地与山西大学校友联络,加强交流与合作;

(二)发挥山西大学校友的智力优势和广泛影响,为家乡的振兴、母校的发展献计出力;

(三)做好动员山西大学校友捐献校史文物、搜集校史资料和提供征集线索工作;

(四)编辑出版《山大校友》会刊,反映母校及本会有关工作动态,促进校友信息交流,与其他院校、校友会进行信息交流和经验交流;

(五)帮助母校筹措办学经费;

(六)开发有助于母校发展建设及促进科教兴晋的其它有益活动;

(七)向社会宣传母校,扩大影响;

(八)促进母校与社会各界在人才培养、技术开发、成果转让及其它方面的产学研合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均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并遵守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山西大学校友,其中包括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以及函授、夜大本、专科生、研究生课程班等各类在校学习过的学生,曾经在校工作过的教职员工,学校聘请的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名誉教授及其他兼职人员。

第十条 会员的入会秩序是:

(一)符合第九条条件,与本会联系进行登记后,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二)非本会会员,而对山西大学的建设发展做出较大贡献者,经本会理事会批准,可成为本会名誉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积极为本会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并为《山大校友》组稿、撰稿;

(五)积极为母校发展建设做出力所能及的贡献。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山西省教育厅审查并经山西省民政厅批准同意。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重要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如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校友中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山西省教育厅审查并经山西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为3人,其中监事长1人。监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会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确认参会人员资格,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程序;

(二)列席理事会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三)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四)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并提出建议,必要时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五)监事(会)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第三十二条 监事长职责:

(一)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签署监事会文件

(四)监督、检查监事(会)工作

第三十三条 监事长因故不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一名监事代行监事长职责。

第六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校友、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捐赠;

(二)山西大学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不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山西省民政厅和山西省教育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社团组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山西省教育厅审查同意,并报山西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山西省教育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山西省教育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山西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山西省教育厅和山西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19年5月8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山西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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