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山西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保障基金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山西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有关规定,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是经山西省民政厅批准,并在民政厅登记注册的非公募基金会。基金会作为独立法人,实行独立核算,并接受省民政厅、财政厅等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条 财务管理是基金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切实做好财务管理工作。基金会财务管理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坚持严格管理和合理使用捐赠资金,以支持公益事业发展和基金会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四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对基金会的经济活动进行综合管理。具体包括:管理各项收入,降低成本费用,合理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规程,加强财务监督、检查;维护机构财产完好,充分发挥财产物资效益;开展财务分析,参与机构经济决策,规范财务信息披露,促进机构建设和事业发展。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基金会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理事会是基金会最高决策机构;监事会负责基金会的财务监督检查工作,监事是基金会的内部监督人员。基金会理事会审议年度收支预算决算和财务报告,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监事会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
第六条 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财务人员应当满足不相容职务分离的要求,会计岗位、出纳岗位不得相互兼任。
基金会的财务人员必须具备从事财务工作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第三章 财务管理机构及人员
第七条 在基金会秘书处领导下,一切财务收支活动归口财务与资产管理部统一管理,并对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负责。财务与资产管理部由学校计划财务处和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成,根据部门职能,各自履行职责。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由山西大学计划财务处代管。
第八条 建立健全财务人员岗位职责,做到岗位明确,权责分明。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会计不得经手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的保管和收付工作。
第九条 财务人员工作调动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并履行监交程序,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好财务交接手续。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基金会应根据年度发展目标和事业计划编制年度收支预算。
第十一条 基金会秘书处要根据历年预算执行情况,在合理预计当年收支的前提下,围绕年度工作计划和项目实施计划,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编制收入预算:按照捐赠协议约定,保证项目实施,坚持厉行节约的原则编制支出预算。
第十二条 基金会运行经费(包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支出预算,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编制并报理事会审议。
各项目经费使用计划由使用单位编制,秘书处负责项目经费使用计划的审批和调整。
第五章 会计核算
第十三条 基金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设置会计科目,并结合基金会的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增加相应级别的会计科目。基金会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四条 基金会会计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十五条 本基金会核算外币业务时,应设置相应的外币账户。外币账户包括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以外币结算的债权、债务账户等。外币账户应当与非外币的各该相同账户分别设置,并分别核算。
第十六条 基金会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记账,其汇率采用业务发生日的汇率计算。
第十七条 在会计核算中,所发生的费用应当与其相关的收入相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第十八条 会计核算根据基金会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遵循谨慎性、重要性原则。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及时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
第六章 收入管理
第十九条 基金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组织收入,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票据。
第二十条 基金会的收入包括:
(一)捐赠收入,即接受境内外社团、企业以及个人的捐赠获得的收入,包括捐赠资金和捐赠实物;
(二)利息收入,即将基金会的资金存入金融机构获取的利息;
(三)投资收益,即将基金会的基金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保值、增值获得的收入;除相关资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设置特别限制外,投资收益为非专项基金收入;
(四)其他收入,即上述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
第二十一条 根据捐赠人对资产使用设置的时间限制或者用途限制要求,基金会收入分为非限定性收入和限定性收入。其中,时间限制是指资产提供者要求基金会在收到资产后的特定时期之内或特定日期之后使用该项资产,或者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永久限制。用途限制是指资产提供者要求基金会将收到的资产用于某一特定的用途。
第二十二条 捐赠协议是基金会确认收入的基本依据。签订协议时,应明确捐赠方式、捐赠金额、支付时间、使用方向等。匿名以及在线捐赠的可以银行回执等相关凭证作为确认收入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捐赠资金进入基金会账户后,必须严格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设立专项进行管理。若捐赠人通过“在线捐赠”的方式捐助资金,则必须按照捐赠人的意愿转入指定项目进行管理。
基金会接受的实物捐赠,捐赠人提供发票、报关单等凭据的,应当以相关凭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捐赠方不能提供凭据的,应当以其他确认捐赠财产的证明,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根据理事会批准同意的资金运作方案,通过银行存款、投资国债、股票、基金、委托金融机构理财和投资其他有价证券等方式获取资金运作收益。收益的全额应进入基金会账户并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七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支出必须尊重捐赠者意愿、符合公益事业发展的需要,坚持厉行节约和量力而行的原则,严格遵守各项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第二十六条 支出包括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其他费用等。
(一)业务活动成本:主要核算基金会用于公益事业支出,包括直接用于受助人的款物和开展公益项目发生的直接运行费用,需按项目或业务大类进行核算和列支。
(二)管理费用:主要核算基金会为组织和管理其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理事会经费和非兼职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利以及办公费、邮电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减值损失等。
(三)筹资费用:主要核算基金会为筹集公益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基金会为了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如举办募款活动费、印刷和发放募款宣传资料费以及其他与募款有关的费用等。
(四)其他费用:主要核算基金会发生的、无法归属到上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或者筹资费用中的费用。
(五)基金会发生的各类费用,在实际发生时按其发生额计入当期费用。
第二十七条 支出审批程序:
支出审批程序:捐赠人有明确意愿的,在尊重捐赠人意愿前提下,按照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严格执行支出预算。
(一)限定性捐赠项目(捐赠人指定的项目)审批
支出基金额度在10万元(含)人民币以下的,由秘书处审核,秘书长审批支付;支出基金额度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由秘书长审核,理事长审批支付。用于单位发展的相关限定性捐赠项目,支出基金额度在1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需经所在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处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非限定性捐赠项目(由基金会统筹使用的项目)审批
经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支出基金额度在10万元(含)人民币以下的,由秘书处审核,秘书长审批支付;支出基金额度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由秘书长审核,理事长审批支付。
(三)管理费用的支出
管理费年度支出按照《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中相关标准执行。管理费用支出基金额度在1万元(含)人民币以下的,经理事长同意,由秘书处审批支付;支出基金额度在1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需经理事会研究通过,理事长审批后,由基金会秘书处执行。
(四)筹资费用的支出
筹资费用支出基金额度在1万元(含)人民币以下的,经理事长同意,由秘书处审批支付;支出基金额度在1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需经理事会研究通过,理事长审批后,由基金会秘书处执行。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资产是指基金会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资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二十九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含一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等。
现金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银行存款管理必须严格执行《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
存货、耗材等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下的流动资产,其购置与管理由项目归属(受益)单位参照山西大学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的固定资产指基金会接受捐赠形成的固定资产以及使用基金会资金购买所形成的固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或挪用基金会的资产。
第三十二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形成固定资产的,原则上都直接转赠或划拨给山西大学校内受益单位;需要用基金会资金购买固定资产的,由山西大学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山西大学相关规定进行采购。以上固定资产,应按照《山西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第三十四条 无形资产在取得时,分情况确认价值:
(一)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确定其实际成本;
(二)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
(三)接受捐赠或其他无明确成本价值的无形资产,应根据市场价值进行评估入账。
无形资产的购置、使用、处置等按照《山西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对外投资指基金会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外单位的投资。
第三十六条 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一)短期投资是指基金会持有的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投资等。
(二)长期投资是指除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等。
(三)基金会进行保值增值的投资活动,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符合基金会的宗旨,维护基金会的信誉,遵守与捐赠人和受助人的约定,保证公益支出的实现。
(四)基金会投资收益必须全部纳入银行账户进行统一管理,并确保用于符合公益宗旨的方向。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七条 负债是指基金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基金会的现时义务。基金会负债主要包括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款及暂存款、代管款项等。
第三十八条 基金会应加强对应付及暂存款的清理,及时清查各项暂存款项的经费来源与具体用途,按时结清,不得长期挂帐。各项业务收入和支出不得在应付及暂存款账户中核算。
第十章 财务报告
第三十九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基金会一定时期的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状况说明书。
基金会财务管理部门应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如省民政厅)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四十条 基金会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资产的使用管理、收入、支出等情况,存在问题以及提出改进措施等。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一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学校以及基金会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应当接受理事会、民政部门派出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其他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基金会在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监事会有权依照基金会章程的规定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事应当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第四十三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要求,基金会应当及时并如实答复。
第四十四条 基金会的财务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于2025年7月24日经山西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基金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