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山西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金会)的资金管理,进一步规范基金会资金支付审批流程,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山西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结合基金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资金支付的审批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的资金支付,包括捐赠项目的支付和转拨、基金会日常经费开支以及理财投资资金支付等事项。
第四条 基金会资金支付遵循“逐级审批、责任明确”的原则。
第五条 基金会各项经费开支前应当按照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履行业务审批程序。捐赠项目资金的使用按照基金会与捐赠单位(捐款人)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基金会日常运行经费的使用按照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批准的年度预算执行。
第六条 基金会各类资金的支付,经财务审核人员审核后,由财务主管人员、基金会秘书长、基金会理事长逐级审批支付。
第七条 经费支出审批权限:
(一)限定性捐赠项目(捐赠人指定的项目)审批
支出基金额度在10万元(含)人民币以下的,由秘书处审核,秘书长审批支付;支出基金额度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由秘书长审核,理事长审批支付。用于单位发展的相关限定性捐赠项目,支出基金额度在1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需经所在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处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非限定性捐赠项目(由基金会统筹使用的项目)审批
经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支出基金额度在10万元(含)人民币以下的,由秘书处审核,秘书长审批支付;支出基金额度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由秘书长审核,理事长审批支付。
(三)管理费用的支出
管理费年度支出按照《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中相关标准执行。管理费用支出基金额度在1万元(含)人民币以下的,经理事长同意,由秘书处审批支付;支出基金额度在1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需经理事会研究通过,理事长审批后,由基金会秘书处执行。
(四)筹资费用的支出
筹资费用支出基金额度在1万元(含)人民币以下的,经理事长同意,由秘书处审批支付;支出基金额度在1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需经理事会研究通过,理事长审批后,由基金会秘书处执行。
第八条 本制度于2025年7月24日经山西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原《山西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九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基金会理事会。